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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因销售过期食品及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1 10:03:39 来源:互联网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施湾分店(下称“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及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7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2022年1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惠宜芡实”正在销售,标价为29.9元(不含税),其中7包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5”,19包的生产日期为“2020.12.31.”,保质期限均为12个月。至被查获,上述26包“惠宜芡实”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上述产品是于2021年1月11日从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进价为24.16元/包(不含税),共计32包。自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6日共计销售出1包,标价为29.9元(不含税)。至被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818.3元,违法所得为5.74元。

 

  另查实,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实际销售价变价为40.9元(不含税),标价仍为29.9元(不含税),期间共计销售上述产品1包,因当事人已将多收消费者的11元退还,故无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4元。2.罚款人民币65000元。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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