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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20号(农业水利类28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30 14:24:40 来源:互联网

赖明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和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产能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近年来,我部积极引导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纵向布局产业链、横向发展配套产业,推进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自建基地和订单生产基地建设。目前,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自建生产基地年出栏生猪1.2亿头以上,订单生产基地出栏生猪2.8亿头以上。大型养殖龙头企业通过自建饲料、屠宰、加工等上下游产业,推进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促进了生猪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了产业化和品牌化水平。在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的同时,我部坚持“抓大不放小”,指导各地发展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跟进、中小养殖户参与的生猪产业化联合体,推广“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模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生猪标准化生产。

 

  在调整优化生猪政策性保险方面,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调整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制度,提高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1200元提高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500―600元提高至800元,有效覆盖生猪养殖成本,增强生猪养殖者抗风险能力。印发通知要求保险业优先做好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承保和到期续保工作,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服务。2020年,保险业共承保生猪4.44亿头,同比增长7.93%。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把握时间窗口,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为缓解生猪周期性波动,2021年4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整合现有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信息资源,推动构建生猪产业集中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权威信息发布机制,在加强市场预警、科学引导预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在继续引导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带动中小养殖场户融入现代生猪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持续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能繁母猪存栏和猪肉产量等核心指标的监测和预警,及时精准调控,缓解生猪周期性波动;中国银保监会将进一步提升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险的保险服务能力,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提升生猪养殖抗风险能力。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产业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

 

  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8.99亿元,支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各地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赴10个省20个县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全面摸清当前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有效途径。在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行动,协助开展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等管理工作。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评价,筛选推荐出一批优质试剂盒,满足基层一线检测需要。印发通知鼓励开展技术合作,充分利用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技术和硬件条件,围绕疫情防控的关键技术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充分发挥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优势,鼓励组织有关科学家和实验站积极参与防控工作。及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指导养殖场户实施精准防控。

 

  近年来,我部注重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现代生猪产业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和科研院所加强科研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不断提升生猪养殖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猪肉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印发《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明确将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作为补短板的重大工程。实施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支持建设了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中心和26个数字畜牧业试点县,通过项目的示范带动,推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全产业链溯源体系在生猪产业领域加快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断提升乡镇动物防疫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快关键防控技术攻关,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数字农业相关工程,加快探索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养猪业的应用,提升生猪从养殖到餐桌全产业链追溯和监控水平,增强猪肉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关于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减免相关用地规费

 

  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殖场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草部门备案,并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对使用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森林法》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区分项目性质、生态区位,实行差别化征收标准,并规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减免范围。鉴于生猪养殖属于经营性项目,不属于减免范围,建议生猪养殖场选址尽量避让乔木林地、生态区位等重要林地。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并优化养殖用地政策措施,为生猪产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8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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