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新食药监食〔2018〕62号 | 
|---|---|---|---|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生效日期 | 2018-05-28 |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452.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 “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新食药监食〔2018〕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