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云政发〔201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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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4-04 | 生效日期 | 2018-04-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804/t20180410_32378.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成熟做法,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实际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适当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旅游度假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详见附件),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开发区内适用。
三、改革重点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二)由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标准模板的要求,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养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五)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依法规范审批,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采取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七)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试点开发区要尽快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依法依规可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要坚决落实。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要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参照上海浦东新区改革试点做法,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形成本地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于2018年4月16日前报省编办。
(二)试点过程中,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省编办、工商局、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组织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主动给予指导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周密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鼓励探索创新。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基层大胆探索,凡是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激发有效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便利群众办事生活的,都要勇于改革创新。开发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形成好的改革经验和做法。
(三)坚持依法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规的有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加大督查力度。省编办、工商局、法制办要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工作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刁难市场主体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国家级开发区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