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成食药办〔2017〕27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生效日期 | 2017-02-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cdfda.gov.cn/zwgk/tzgg/8404.html |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食药稽查总队,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针对以销售为主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许可方面的有关问题,经市局多次组织部分区(市)县食药监局、市食药稽查总队、市局机关相关处研究,形成《以销售为主的食品连锁企业经营审核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各单位,请参照执行。
附件:以销售为主的食品连锁企业经营审核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以销售为主的食品连锁企业经营审核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方式
按照食品安全、高效便民原则,连锁企业可自主选择《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方式。办理方式为两种,第一种是驻蓉连锁企业在其总部所在地集中申请办理在成都各地的连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种是由分布在蓉各地连锁店自行向其所在辖区食药监局申请办理。
连锁企业采取第一种方式申办的,总部所在地食药监局统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连锁经营店所在地食药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连锁店的现场核查(必要时)和日常监管工作。采取第二种方式申办的,按正常的程序办理。
二、关于在以食品销售为主的连锁经营店提供食品加热服务的适用性。
连锁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食品进行加热服务的,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业态和散装食品销售项目。
三、关于在以食品销售为主的连锁经营店提供自制饮品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要求
连锁企业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在专门区域加工饮品的,适用于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其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相关冷藏设施以及洗手、消毒设施,即可视为要素齐备。
四、关于在连锁企业经营场所内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审查要求
连锁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完成食品原料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业态和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