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1 19:01:31 来源:互联网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牛蛙,现将抽样编号为DC21330900300536213的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福鲜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9日向舟山市福鲜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CJ-R213044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提供上述牛蛙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营业资质,且当事人已进入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2022年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市监新告〔2021〕263号),告知当事人拟责令其立即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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